← 返回列表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7-23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23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职责分工、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反恐怖主义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持、法治保障的要求。
第4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恐怖主义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信息收集、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考评,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保障物资装备。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7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预案;
(二)建立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三)组织、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主义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完善考评机制;
(五)组织、协调、指导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完善本级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机制;
(六)协调、指导反恐怖主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七)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反恐怖主义合作;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和本单位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
(三)制定本行业和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四)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应对处置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完善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执法活动协同等联动配合机制,建立职责明确、层级清晰、协调高效的责任体系。
第10条
公安机关除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通报、预警恐怖事件风险;
(四)预防、制止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涉嫌恐怖活动调查、恐怖事件立案侦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涉嫌恐怖活动的情报搜集、侦察调查、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等工作。
第12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意识形态教育工作,抵御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渗透,将反恐怖主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制定并实施安全防范措施。
第13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整治相关非法宣传品和出版物,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业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第14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15条
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主义防范工作,监督、指导货物运输、物流运营、长途客运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查验制度,提供反恐怖应对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
第16条
邮政企业、寄递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安全查验制度,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涉嫌恐怖活动的调查。
第17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落实重点目标防范措施,参与应对处置和组织紧急医学救援,提供生物、化学、核与放射物品等恐怖事件卫生专业处置建议。
第18条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涉危险化学品高环境风险企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反恐怖主义防范工作,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和辐射、化学恐怖袭击的环境监测与现场处置。
第19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防范涉及恐怖主义信息的传播。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监测涉及恐怖主义信息,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履行应对处置通信保障及管制工作职责。
第20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金融行业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监测分析,监督、指导相关机构依法冻结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资金或者金融资产。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