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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8-01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01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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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3条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应当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 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应当适应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留守儿童人格尊严,保护留守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4条
家庭承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主体责任。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与留守儿童保持密切沟通,给予亲情关爱。
第5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留守儿童信息收集、录入、管理等工作; (二)研究拟订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措施、提出工作建议;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各部门联动协作; (四)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五)督促检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通报工作情况; (六)其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相关职责。 教育体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第7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第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或者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9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留守儿童,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及务工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留守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被委托人应当对留守儿童依法履行照护职责,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健康、情感、安全等方面的照护,不得让留守儿童脱离照护单独生活,不得侵害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与留守儿童、被委托人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留守儿童生活、健康、学习情况,给予亲情关爱。发现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11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同被委托人对留守儿童进行合理管教,预防和制止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12条
鼓励留守儿童的父母利用假期回家陪伴留守儿童或者把留守儿童接到务工地共同生活,给予留守儿童教育引导和亲情关爱。
第13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更新留守儿童信息档案。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劳动体验、体育艺术、民族技艺传承等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学校应当关心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对学习有困难的留守儿童,及时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帮助其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 鼓励学校、幼儿园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为就读留守儿童与父母沟通互动提供便利。
第14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留守儿童参加防欺凌、防性侵等防范不法侵害和意外伤害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15条
支持学校、幼儿园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工作,对存在行为异常、心理障碍等情况的留守儿童,及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16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被委托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合理安排留守儿童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留守儿童合理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预防沉迷网络。发现留守儿童沉迷网络的,应当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17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等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儿童之家、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场所和资源,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关爱保护联动机制,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社会救助等关爱保护活动。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地区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优先为留守儿童父母推送求职信息、用工岗位、技能培训等服务,促进留守儿童的父母就近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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