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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7-23 ·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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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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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和德宏片区以及根据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3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
第4条
各片区应当遵循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建立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昆明片区重点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互联互通枢纽、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
红河片区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中越经济走廊创新合作示范区。
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缅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
各片区功能定位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5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建设先进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协同联动,鼓励开展全产业链集成创新,支持参与国家级产业集群建设。
第6条
赋予自贸试验区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创新,深化首创性、集成性、差别化改革探索,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水平。
第7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片区的考核评估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统一执行,不再另行设立考核评估事项。
第8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但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纠错纠偏。
第9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制度创新。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0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贸易、投资、资金流动、交通运输、人员往来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重大或者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第11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探索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区。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12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省、片区所在地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部分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依法办理。
第13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优先试行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开放发展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基础设施。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对同类事项的支持政策,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的,对特定区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可以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14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权责明确、精简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推进、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
(三)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结评估、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
(四)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
(五)开展对外宣传交流;
(六)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难点和问题;
(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各片区工作进展情况;
(八)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条
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对片区建设和发展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对片区的组织领导,将片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片区发展所需的资金、土地、组织、人才等,支持片区改革创新,探索和推进片区与各类园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
第17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片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围绕沿边和跨境特色,根据片区实际开展自主创新改革;
(二)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统筹片区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
(三)统筹推进片区贸易、投资、资金流动、交通运输、人员往来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产业发展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片区综合监管和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五)统筹开展片区招商引资,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履行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18条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将省级、州(市)级相关管理权限授权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将相关管理权限委托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赋权承接实施工作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根据行使情况对赋予的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19条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建设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在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及时出台和落实自贸试验区支持政策措施,优先在自贸试验区推动开展试点和布局重要创新平台,在人才、资金、项目、土地、规划、能源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中央驻滇单位应当全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和开展改革试点。
第20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顾问制度和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改革创新成果评估推广、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论证,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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