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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01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01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与促进工作;版权、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农业农村、林业、园林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促进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和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质量提升、转化运用、服务开放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促  进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和转化运用机制,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开展精准创新,培育和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食品、现代商贸物流等产业,支持企业培育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市场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 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自主创新,在申请专利前对其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精准对接服务,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定期盘点本单位未转化的有效专利,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搭建的对接渠道和匹配的优质资源进行转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开放许可以及阶段性免费许可、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促进存量专利加快转化。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经营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
第13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支持、引导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方式,发挥经营主体、行业组织的作用,培育有一定影响的地理标志产品和产业集群。
第1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地理标志宣传推介活动,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石家庄地理标志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第1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文学、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方面优秀作品的创作、推广、应用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促进区域优质著作权资源汇聚,支持著作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运用。
第1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质资源研发以及育种材料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相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保护和转化运用,推动生物育种、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绿色农业投入品等方面创新。
第1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
第1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等平台建设,推进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京津冀科技资源创新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益。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评估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前景。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探索建立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贴息补助、风险补偿、保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鼓励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等活动。 第三章 保  护
第20条
本市建立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自我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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