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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地方法规2025-07-24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24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当前版本
2022-07-28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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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3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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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公路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5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脱贫地区、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公路建设,应当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建设制度标准,强化信用系统平台支撑和信息应用服务,指导行业依法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8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建设的需要和自治区实际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形、地貌、地质特征以及环境条件,严格执行节约用地、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
第9条
公路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程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保障文物安全。
第10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11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以城市发展规划区域或者城市市区扩大后的实际范围为界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公路等级,报公路规划原审批部门确定。
第12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县道,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失去使用功能的公路上设立明显标志。
第13条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具体方式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
(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六)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1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公路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有关部门年度预算。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应当根据盟市、旗县本级地方财力水平和实际需求合理安排预算。
第15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查处抢栽、抢建行为,落实公路项目补充耕地任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16条
国家征收公路建设用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17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行的公路或者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18条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
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公路有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19条
因新建、改建公路与铁路、水利、管道运输、电力、邮电、通讯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交叉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上述有关部门提出预留规划位置,其超出既有标准而增加的工程投资,由提出预留方承担。
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20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气象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建立公路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和路网管理联动机制,实现路上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高速公路应当逐步实现全程监测监控。
第三章 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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