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08-07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07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4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措施,负责指导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对招标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7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和信息服务,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环节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章 招  标
第10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由招标人负责。建设工程是政府投资的,其工程招标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第11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接收投标文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举行开标会议;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 (八)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九)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第12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13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同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一致。
第14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设置资格、技术、标准、业绩、财务、信誉等条件的,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15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16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保证金收退时间等,鼓励使用电子保函。
第17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二)要求投标人在指定地区注册或者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 (三)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工程保险、使用指定的检验检测等服务机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 投  标
第19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已经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20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提交成功的投标文件为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