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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7-30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30
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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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福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3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4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 (三)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四)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六)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基础保障,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充实平安建设力量,组织开展群防群治、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6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设规划; (三)组织和指导平安创建活动,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四)分析平安建设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推动落实; (五)推动相关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预防和化解; (六)协调解决平安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和问题; (七)检查、考核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八)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7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动态调整。 平安建设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以及平安建设主管机构的统一部署,指导和管理本单位的平安建设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协作,督促落实工作要求。
第8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协调推动风险预警、矛盾纠纷化解、治安防控等工作,为平安建设提供保障。
第9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宣传和教育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每年3月为平安福建宣传月。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10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健全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运用“四下基层”工作机制,及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第11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和安全管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治安防控工作,应当加强公安派出所、省际公安检查站、市县际治安卡点、警务室、警务联勤点、街面警务站执勤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12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推动平安建设的相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促进信息资源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共享。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信息数据,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1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置网格,建立网格事项清单制度和准入退出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网格,加强网格日常管理和网格员队伍建设,落实管理保障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的招聘、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14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发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等组织力量,提供多元化解纠纷服务。
第1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和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分析研究信访情况,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建立健全上级下访、基层接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第三章 风险防控机制
第1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运行制度,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的风险闭环管控机制。
第17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风险可控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各级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可控性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1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第19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监测体系,落实社会风险研判制度,定期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和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20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风险处置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 社会风险引发相应突发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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