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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12 · 共 9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12
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9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生态文明之都,打造美丽中国样本,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绿色发展新高地、美丽中国样本地、宜居城市示范地、生态智治先行地,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天堂。
第3条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数智赋能,系统治理、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4条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实行人大监督、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本市建立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相关审判、检察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三)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制度体系,推进生产生活绿色低碳转型; (四)组织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五)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开展生态修复; (六)深化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七)开展生态文明传播和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八)建设美丽杭州数字化体系,提升数智治理能力; (九)其他与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相关的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6条
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公益宣传,发布生态文明公益广告。 对积极履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7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文明志愿服务活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文明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定期组织面向志愿者的培训。 第二章 空间布局
第8条
本市发挥规划体系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构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第9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等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 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各类空间控制线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施多规合一、信息共享。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确定保护区域和引导管控要求,落实保护和动态管理制度,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确定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12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要求,统筹配置土地等要素资源,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结果应用机制。
第13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和动态评估。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运用城市通风廊道研究成果。
第14条
本市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反馈和复核机制。 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等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已实施规划内容的评估和后续规划内容的优化调整建议。 制定重大产业布局、区域发展等政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15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优先原则,加强河湖岸线保护,依法严格管控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推进生态缓冲带生态修复。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长效保护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湖岸线生态调查,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16条
本市坚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施全面节约集约战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推进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企业碳账户、碳排放预算管理等制度,推进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 统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温室气体清单,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推动建立大气温室气体在线监测体系。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本市优势重点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和西湖龙井茶等特色产品的碳标识体系。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制定绿色低碳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
第20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加快新型储能发展,探索氢能、光热、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合理控制油品消费,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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