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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7-31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31
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保障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涉案财物的保管、移送、价格认定、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适用本条例,保管、移送、处置等依照国家有关监察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管理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财物上缴与经费保障相分离,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的原则。
第4条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财物数据共享机制,实行涉案财物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共享平台。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设置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场所,实现涉案财物集中存储、移送顺畅、规范处置、监管透明。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 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条例负责本单位办案过程中相关涉案财物的登记、保管、移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调换、私存、私分、坐支、损毁、违规使用或者处理涉案财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章 保管与移送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集中保管,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建立集中统一保管场所: (一)利用政府公物仓库; (二)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原有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四)统筹利用现有其他固定资产设立集中统一保管场所。 集中统一保管场所应当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信息系统。
第9条
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接收、保管、调用、维护和出库等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潮、防蛀、防磁、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涉案财物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
第10条
涉案财物应当进入集中统一保管场所存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应当返还、退赔的涉案财物除外。
第11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对保管的涉案财物进行核对、登记造册,提升涉案财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12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保管、退还涉案财物,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13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随案移送相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14条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不构成犯罪、需要交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随案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第15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由移送人、接收人当面查点清楚,双方在交接单据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移送单位应当在涉案财物交接完成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涉案财物移送人、接收人均不得少于两人。
第16条
已建立涉案财物统一保管、处置工作机制的,除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以外,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审判时,原则上只移交涉案财物清单,实行清单流转、财物不动。
第17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涉案资金暂存款专用账户,不得冻结和强制划拨。 第三章 价格认定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价格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19条
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提出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应当向同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行政确认。
第20条
提出机关需要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时,应当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加盖提出机关印章。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类型和认定要求; (二)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名称、种类、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来源、损失范围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价格认定基准日及价格内涵; (四)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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