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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民宿业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18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18
洛阳市民宿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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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民宿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旅产业繁荣兴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业的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或者其他资源开办的,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民宿规模的界定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民宿的规定。
第4条
民宿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域统筹、突出特色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内涵丰富、服务优质的发展格局。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宿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民宿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加强民宿业发展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优化证照办理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开办民宿一件事一个窗口一次办;
(五)将民宿业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民宿业发展统筹、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一)负责民宿业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民宿业发展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区域特色、集群发展和生态保护等要求;
(三)协同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民宿业地方标准,规范服务质量、卫生条件、消防安全、信息公示等事项,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四)依据国家、省和市级标准,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将获评等级民宿纳入旅游路线推荐名录;
(五)统计民宿业信息,调查研究民宿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六)指导成立民宿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服务管理。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宿经营主体登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民宿经营者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民宿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宿业发展工作。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综合管理职责,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闲置住宅等资源,协助做好民宿开办申请及登记,开展民宿日常安全管理、风貌管控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居)民开办的民宿的管理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9条
景区管委会等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景区内民宿的规划布局,加强服务引导与风貌管控,完善景区内民宿基础设施,探索民宿运营管理机制,打造高品质民宿集群。
第10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参与制定民宿规范和等级评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交流、争议调解等服务,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
第11条
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展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民宿建设和经营。
第12条
民宿选址应当避开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规定。
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和乡村改造,统筹推进民宿业发展相关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通信、消防、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在民宿集中区域建设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设置统一导览标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站、急救点、小型或者微型消防站、应急场所等,加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周边环境治理。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民宿经营者融入河洛文化、牡丹文化、客家文化等洛阳特色元素,以古都风貌为特色,依托沿黄河生态廊道、伏牛山乡村旅游带,打造民宿特色文化生活场景和慢生活场所。
支持企业或者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改造和经营民宿,发展青年友好型、适老型等特色民宿,引导培育青年潮流民宿业态,建设适配老年群体康养、旅居需求的特色民宿。
鼓励民宿经营者开展婚纱旅拍、垂钓、采摘等多元业态经营,开发非遗文创、民俗体验等沉浸式文旅项目。
第15条
支持在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等区域,建设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特色民宿集群。
第16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融入“洛阳味道”特色餐饮,传承、展示、推广洛阳传统美食。
第17条
支持民宿经营者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开展连锁经营;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投资者,开设首店或者旗舰店,促进民宿业品牌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引入数字化运营与管理系统,建设智慧民宿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第18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宿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民宿人才培训基地、创业实践平台,加强民宿从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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