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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8-20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20
海南藏族自治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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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生态保护与产业协调发展、社会民生持续改善,保障和促进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以江河源区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打造江河源区生态保护与治理引领区、高原生态与产业协调发展样板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第3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科技引领、绿色发展、开放合作、民生保障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示范区建设相关行政事务,并根据国家、省、州相关要求,负责示范区发展政策落实、资源整合、项目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区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5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县融媒体中心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微信、微博、微视频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示范区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每年七月为自治州可持续发展宣传月。
第二章 生态保护治理
第7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加强生态风险防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第8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细化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9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
第10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加强境内黄河流域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统筹推进以切吉滩、塔拉滩、木格滩为主体的防沙治沙工程,对重点生态脆弱区、严重沙化区、重度盐碱耕地进行修复治理,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健康。
第11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绿化工程,加强森林和草原保护,全面推行林(草)长制。
第12条
自治州应当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13条
自治州应当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加强取用水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地下水管理,强化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管理,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开展非常规水开发利用,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14条
自治州应当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管控河湖水域岸线,加强水库库区管理与保护,强化涉河涉湖建设项目和活动全过程监管。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构建人水和谐幸福河湖。
第15条
自治州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增强耕地生态功能,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利用耕地,推广使用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第1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重点行业废水处理减排与循环再生、养殖业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检查。
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17条
自治州应当推动重点领域减碳重点项目落实,加快减污降碳协同工程建设,加强非电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第18条
自治州应当推动交通领域向低碳运输方式转型,推广电动汽车应用,加快先进充电技术的普及与迭代升级。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
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应用清洁低碳燃料,强化节能降碳运营管理,提升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
鼓励和引导公民采用绿色低碳方式出行,支持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三章 生态产业发展
第1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产业结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20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资源,优化布局境内黄河流域、青海湖流域、南部高寒地区生态农牧业产业经济带,推动种养结合、草畜联动、产业融合,构建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农牧业全产业链,促进生态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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