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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8-20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20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生态畜牧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供应保障能力,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畜牧业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畜牧业,是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科学利用生态资源进行牲畜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产业。
第3条
生态畜牧业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协同发展,科技引领、质量安全,市场主导、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系统谋划,科学合理利用草场资源,加强生态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科学化、绿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生态条件和产业特点,合理规划生态畜牧业区域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支农支牧资金、乡村振兴资金优先用于支持生态畜牧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持计划,帮助经营主体解决实际问题。 自治县内的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依法对生态畜牧业相关贷款给予利率优惠、期限放宽等支持。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工作,积极推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监管,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建立草原生态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草原利用状况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信息。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合作机制,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相关科技创新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科研院所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和科技创新合作,攻克林草有害生物防控,黑土滩治理、草畜平衡、林草资源保护等草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难题。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饲草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活动和跨区域饲草种植。加强饲草料生产、加工、销售、储备等环节监督管理。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现代种业发展,推动开展优势种质资源选育工作,推进种质资源库建设,建立完善优良畜种繁育体系、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良种繁育技术推广体系,保护地方动植物优势资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雪多牦牛、苏呼欧拉羊、河曲马三大畜种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群众繁育本地优良畜种,防止外来畜种破坏本地优势种质资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优质乡土牧草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现代化养殖业转型升级,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推广运用科学养殖管理模式。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电力、道路、畜棚、防疫设施等生态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态畜牧业防灾减灾应急保障能力。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畜牧业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集养殖、免疫、检疫、屠宰、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队伍,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建立畜牧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监管制度。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机草原、有机产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开发、综合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推动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强化认证后全流程管理。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强化兽药、饲草添加剂经营行为和养殖场用药的监管。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牛羊出栏的奖励政策,加大宣传和引导,保障牲畜及时出栏,促进优势产业健康发展。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返乡大学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创办生态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养殖大户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型升级。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生态畜牧业优势企业,构建以优势企业为主的招商引资和综合培育扶持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龙头企业或者利益联合体,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区域优势,依法规范活畜交易、屠宰加工、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农畜产品集散中心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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