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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5-08-11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11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2011-09-30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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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强化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工作机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财政投入。 市人民政府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开本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状况。
第5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日常事务协调,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中医药)、地方金融管理、数据、海关、仲裁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足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创新能力和区位优势,完善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体系,建立具有产业特色的运营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保护要素配置,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构建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第7条
鼓励和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江北新区等各类园区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运营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合作,建立知识产权发展共商、信息互通、保护共治、服务共享、经验互鉴等协同工作机制。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社会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促  进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健全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金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体系。
第11条
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促进成果的高效产出和实施。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可以纳入专利转化清单并公布,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第12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服务体系与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依托知识产权数据中心加强专利导航公共服务供给。围绕区域重点产业,支持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定期发布产业动态数据报告,为政府宏观决策、产业规划、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活动提供指引。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运用新技术开展专利导航,在产品研发、投资并购、企业上市、风险防范等方面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第13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指标统计监测与发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联合体,建设产业专利池,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促进专利与产业发展融合。 支持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打造专利密集型企业,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发挥专利集聚发展效应。
第14条
鼓励作品创作、应用和传播,促进适应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创造与运用,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动文化创意、计算机软件、影视等领域的著作权产业转化。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建立健全产业集群品牌培育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标品牌战略,定期评估、公布商标发展状况。 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品牌竞争态势分析,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和管理,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鼓励产业集聚区、旅游区、特色街镇等发挥商标品牌的引领作用,提升产业、区域形象,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第16条
鼓励育种创新,支持从事研发、育种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应用和农业新技术推广。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将本地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传统手工艺品等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品牌文化建设与宣传推介活动,支持地理标志产业链延伸和新业态发展。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协同推进地理标志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的有机融合。
第18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为金陵工巧、金陵文脉、金陵医派等领域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提供服务,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相衔接。 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开展老字号资源调查、整理工作,加强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实施老字号品牌发展战略,促进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 支持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文艺作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和区文化发展项目。
第19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激励政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转化的分类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将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通过签订成果权属共享协议的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权人的,原则上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所有权比例应当大于单位的比例。鼓励单位将所持成果份额全部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十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专利质量、价值、贡献为导向的产业科技创新政策和项目实施评价机制,及时收集科技成果和产业技术需求信息,通过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清单。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信息调查,组织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专利的转化运用,根据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分级分类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按产业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支持企业提高专利转移转化项目承接能力,推动存量专利快速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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