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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05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05
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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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本市体育事业发展,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增强人民体质,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体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体育事业。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体育发展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协调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综合评价机制,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的运行规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教育和体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第5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经常性开展体育文化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发布体育活动信息,推广具有本地特色的健身项目,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6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提升全民健身组织服务水平,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协调融合发展。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向社会公布。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国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举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市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帮助市民获取运动伤害防护、运动康复、运动营养、运动心理等科学健身知识和技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活动,分级分类培养高水平社会体育指导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到社区、村居开展志愿服务,向市民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10条
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运动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趣味性的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社区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层级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利用公园、广场、街角绿地等区域建设体育场地设施、铺设健身步道,实现城镇社区“十五分钟健身圈”全民健身设施全覆盖。
第12条
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促进体育与医疗卫生事业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体卫融合特色门诊,提供健康管理、体重管理、运动医学以及慢性病防治等运动促进健康服务。
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体育与医疗卫生领域人才资源协同配置机制,整合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体育社会组织等的运动健康、运动医学专业人才资源,通过联合培养、科研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为体育专门医疗卫生机构、体卫融合特色门诊提供专业人才支持与保障。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健全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体育科目考核应当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生日常锻炼、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等相结合。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14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学生视力检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针对有视力不良、肥胖等健康问题的学生制定个性化提升方案。
市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抽测体系,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抽查复核,并将结果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15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任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学校应当保障体育课教学质量,开展适合青少年发展的体育项目,建立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和专项运动技能相结合的体育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至少掌握两项运动技能。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16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
中小学校应当每天至少统一安排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对于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还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体育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将体育活动纳入课后服务内容。学校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充分挖掘资源,开设田径类、球类等各种课后服务体育课程,供学生自主选课参加。
学校应当指导家长督促学生参加校外体育锻炼,鼓励家长陪伴未成年学生共同进行体育锻炼,保障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第17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将足球、篮球、排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增加学时比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配备体育专项教师,建立人才选拔输送机制,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学校推广传统武术、棋类等特色体育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体育项目训练、竞赛活动。
第18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综合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球类等基础项目,趣味体育项目以及学校特色体育项目。
第19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
学校应当将体育教师承担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课后训练、课外活动、课后服务工作以及竞赛成绩计入其教学工作量,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按照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进行评审。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分学段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定期发布赛事计划,组织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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