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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20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20
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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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董志塬保护,防止塬面萎缩,促进文化保护传承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董志塬保护的各类活动。 本条例所称董志塬,是指自然形成的以西峰城区为中心,向周围延伸覆盖的黄土塬,包括西峰区全域,庆城县庆城镇、高楼镇、白马铺镇、赤城镇、驿马镇、桐川镇、卅铺镇、蔡家庙乡,合水县何家畔镇、板桥镇,宁县新宁镇、焦村镇、和盛镇、太昌镇、新庄镇、长庆桥镇、瓦斜乡所辖的相关行政区域。 法律、法规对董志塬保护各类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董志塬保护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生态有改善、质量有提升。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董志塬保护工作,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确定的任务,统筹资源落实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城镇、农业、生态等功能空间,对规划确定的任务,统筹资源落实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董志塬保护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董志塬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董志塬保护规划,对规划确定的治理保护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指导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开发、节约集约利用以及防洪排涝工作。 (三)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草植被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毁坏林草植被等违法行为,审批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林草植被恢复治理方案。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因交通设施建设、运营引发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因城乡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七)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指导旅游规划实施和设施项目建设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能源、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董志塬保护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董志塬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市、县(区)规划体系的要求,制定董志塬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8条
董志塬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名录、保护分区、法定图则、分区保护范围及措施、修复治理以及文化保护等有关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突出固沟保塬、防洪排涝、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产建设活动管控等要素,划定董志塬沟头塬边禁建区、沟头沟岸加固区、沟坡面综合治理区、沟底泥沙调蓄区、防洪排涝管廊管网区、海绵湿塘涝池蓄渗区,实施分区治理保护。
第9条
禁止在董志塬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结皮、地衣等。 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固沟保塬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董志塬保护规划,按照塬面径流调控、沟头沟岸加固、坡面综合治理、沟道水沙集蓄的防线布局,采取下列固沟保塬措施: (一)塬面修建水平梯田,布设湿塘、蓄水池、涝池、水窖等雨洪集蓄利用工程; (二)沟头沟岸实施回填加固、防护锁边和排水下沟等工程; (三)坡面二十五度以下缓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植树种草,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急流槽、冲沟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因地制宜布设水土保持蓄排工程; (四)主沟道及支沟修建淤地坝,支毛沟修建谷坊,沟底、沟滩营造防冲林草。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放牧、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甘草、麻黄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梯田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分区域、分年度对塬边嘴梢坡耕地和老旧梯田开展集中改造,实现梯田化。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防止淤地坝溃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行政、技术和巡查管护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第13条
董志塬区域内修建的淤地坝、湿(湖)塘、蓄水池等海绵城市和固沟保塬设施,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设计用途。
第14条
董志塬区域内固沟保塬、海绵城市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15条
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实施的固沟保塬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淤地坝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护,其他工程应当移交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经营者管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16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侵蚀沟治理、淤地坝建设、固沟保塬等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投资、设计、建设、管护,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效益。 对社会资本主体全额投资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达到规划要求,且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在项目区内取得治理面积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
第17条
在董志塬沟头、塬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重点明确蓄水池及通往沟底的排水渠、消力池等设施,加强工程防洪排导能力。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19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或者草地的,应当依法编制恢复林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治理方案。对造成林草植被破坏的,应当按照方案规定的期限进行恢复治理。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加强对董志塬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及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的统筹利用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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