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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7-30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30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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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3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按照职责承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担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税务、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文艺工作者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促进转化和运用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机制和模式,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强化重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导向,鼓励将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作为利用财政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立项和验收的内容和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提升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
第9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加强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鼓励对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与职务成果完成人就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转移转化、收益分配、争议解决方法等进行约定,明确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分享转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数额。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措施,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优秀作品产业转化。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自主创新,积极培育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海洋高新技术等有利于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鼓励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培育本地区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引导和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培育、运用、保护以及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理标志产品展示推广中心,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影响力。
第14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依法对其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采取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加强秘密载体管控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第15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质资源研发、育种材料创新、新品种培育和转化推广,依法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
第17条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者算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流通使用、权益保护等服务。
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鼓励和支持数据知识产权在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增信融资、交易流通等应用,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
第18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前沿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传统文化、传统技艺、传统中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知识产权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域名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文化传承、传播和创新发展。
第三章 行政和司法保护
第20条
本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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