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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01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01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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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报告、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临时召集会议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议程草案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与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邀请本市公民旁听。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及原因进行通报,全年进行汇总通报。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参照第一款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在常务委员会议事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6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17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文本、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议案时,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补充。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第一款规定。
第18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9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内容相关联的审议意见可以合并报告。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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