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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05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05
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冬枣产业发展相关活动,健全完善冬枣产业链,促进冬枣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冬枣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协同推进、创新驱动、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冬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冬枣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产业发展措施,研究解决冬枣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冬枣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5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冬枣及其制品市场流通、产销对接、电商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冬枣文化资源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动冬枣产业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冬枣产业标准管理、品牌保护等工作,对冬枣制品生产经营等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统计、大数据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海关、气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冬枣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冬枣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冬枣资源状况,制定冬枣品种、苗木繁育、标准种植、产品研发、精深加工、物流交易、文化旅游等全产业链规划,以沾化区冬枣集中种植区域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市、辐射全国的冬枣产业集群。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冬枣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植管理、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第9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冬枣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实现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种植,提升冬枣种植标准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建立出境水果果园、有机果园生产基地。
第10条
鼓励冬枣生产经营者采取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集约利用土地,推进规模化种植。
第11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冬枣设施栽培,加强冬枣设施栽培科技创新,建设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冬枣设施栽培产业体系。
第12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冬枣企业。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之间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和支持冬枣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第13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单位开展冬枣品质科学研究,推进冬枣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以新质生产力提升冬枣品质水平。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冬枣品牌建设,明确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支持冬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保护。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质量认证,培育特色品牌。
第15条
规范“沾化冬枣”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沾化冬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符合条件的冬枣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
第16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等违法行为,加强品牌保护,维护冬枣市场秩序。
第17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冬枣产业的宣传、推介,扩大冬枣品牌的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冬枣品牌持有者参加品牌价值评估、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宣传自有冬枣品牌。
第18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开展冬枣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建研发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冬枣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开展冬枣新品种权申请,保护冬枣新品种权。
第19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开展冬枣精深加工产品研发和资源化利用,提升冬枣食品、饮品、工艺品、保健品等生产能力,提高冬枣产业的附加值。
第20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冬枣产业与历史文化、地域风情、休闲旅游、农事体验、特色餐饮、健康营养、研学教育、体育赛事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冬枣产业整体效益。 鼓励和支持建设冬枣景区、主题公园、特色小镇,举办冬枣节等活动,挖掘冬枣文化资源,创作冬枣主题文艺作品,开发冬枣文创产品,加强冬枣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提升冬枣产业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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