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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11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11
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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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规范与倡导、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监督、检查、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选树、宣传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提高全社会文明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8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保护和传承本市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厚德铸铜、仁义致远的城市精神,展示铜仁文明形象。
第9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相互礼让; (三)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等活动,注重观看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四)开展广场舞、演唱演奏、敲锣鼓、打陀螺、网络直播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和时段,并控制音量,不得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值;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在城市管理区域携犬只出户时,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0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不得乱扔烟头、果皮、广告宣传单、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得在城市管理区域建(构)筑物墙体、楼道、电梯、公共厕所、电杆、树木、地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悬挂、张贴、刻划、喷涂广告; (四)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卫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在城市管理区域携犬只出户,犬只排泄的,携犬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1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规鸣笛和使用灯光; (二)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学校、居民区、村寨、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三)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在人行道上行驶; (四)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得抢占座位、大声喧哗和打闹;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文明用语、礼貌待客、规范服务,上下客时规范有序停靠; (七)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有车辆礼让时迅速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随意横穿道路;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谅互助; (二)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噪声污染;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养殖家禽家畜、擅自在公共绿地扒翻种植; (四)不得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五)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公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或者从住宅楼内私拉电线充电;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爱护山体、森林、河流、绿地、湿地、公园等自然生态,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14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和管理,爱护环境卫生,不得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毁损文物古迹、景物和旅游设施; (四)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 (三)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点击不明网站或者链接;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6条
经营者应当维护商业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二)商铺保持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整洁,不得违规占道经营、私自搭建遮阳(雨)棚; (三)早(夜)市商贩和流动商贩在划定区域内经营,退市收摊时将经营场地清理干净; (四)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和推广宣传;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7条
维护校园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学校立德树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学生文明行为养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教师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关爱学生身心健康,尊重学生人格; (三)学生勤奋学习,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四)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尊师重教,关心支持教育,遵守教学秩序;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家庭美德,培育和传承良好家教家风; (二)家庭成员之间平等相待、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三)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时常探望、问候、陪伴老人,给予生活保障和精神慰藉; (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导、培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倡导下列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约粮食、水、电、气等资源; (二)深化移风易俗,培育文明新风,树立文明婚嫁、厚养薄葬观念,摒弃高额彩礼、滥办酒席等陋习,节俭操办婚丧事宜,不相互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 (四)践行光盘行动,按需点餐、取食,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按照标识分类投放垃圾; (六)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活动; (七)其他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20条
倡导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睦共处、互帮互助; (二)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污水和粪污; (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有序堆放生产、生活物资,定期清扫畜禽圈舍; (四)开展村晚、村戏、广场舞、趣味运动等有益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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