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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13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13
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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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提质升级,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助推文化强市,建设城市文明,推进兰州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全面、协调、常态和长效的推动机制,建设信仰坚定、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第4条
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本辖区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负责文明城市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应急、林草、市场监管、金融、城管、数据等有关部门以及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
第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行业工作人员、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8条
文明城市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现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规范守则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教育引导,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鼓励文明城市宣传与城市文化相结合,提升城市文化底蕴。设计制作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公众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作品,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显著位置刊播展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风尚融入各类生活场景。
第9条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机制,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落实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任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章 文明城市建设与管理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持续提升。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路网,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综合立体交通水平。实施老旧居住区、城中村、城市公共空间、老旧街区(厂区)等改造提升,治理城市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线缆规范化整治,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和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城市运行保障服务水平。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完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建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行人过街设施等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应当路面硬化平整,排水设施完善,人行步道铺装平整连续通畅。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对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水上船舶、共享交通工具等的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交通行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应用,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合理配置停车设施资源。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的车辆,保障车辆的安全和整洁,确保正常运行。 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经营者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促进工作人员遵守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文明出行。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质量建设管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绿色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地下水水质达标。加强河、湖等水环境的治理,全部消除黑臭水体并且无水体返黑返臭。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公共卫生间的建设,确保城市公共场所无明显积存垃圾、纸屑、烟蒂、污物,无明显违法广告张贴,照明设施完好。对城市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提升南北两山生态品质,推进城市公园、湿地和生态廊道建设,强化附属绿地管理,提升城区绿化覆盖率。加强植树造林和古树名木保护,落实绿化设施的管护措施,提高绿化质量和生态效益。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资源,发挥整体功能,加强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保障黄河生态安全。大景区的标志性建筑方案应当符合重点区域城市设计要求,体现黄河文化特色和兰州文化元素。推进大景区综合改造,完善大景区设施,提升景观价值,彰显兰州黄河之美。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场所控烟和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健康、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救护知识。优化卫生医疗资源配置,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和公共卫生人员数合理增长,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推进韧性城市建设。指导并组织开展社区安全常识、防灾、减灾和应急宣传教育,开展自救互救和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促进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救助,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科学合理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健全残疾人就业帮扶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产业,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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