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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8-26 · 共 18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26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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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第3条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有序平衡的原则。
第4条
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破产制度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事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建设、数据、税务、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破产制度实施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行使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破产事务协调机制日常运行;
(二)建立健全破产事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三)建立破产信息平台,推动信息共享;
(四)防范和协助调查破产欺诈;
(五)对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提供破产事务咨询服务;
(七)组织债务清理;
(八)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开展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工作,相关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保障。
第7条
设立破产援助资金,由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的资金;
(三)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
破产援助资金用于破产费用援助以及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破产事务支出。
第8条
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破产信息。
第9条
加强破产制度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财务规划和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弘扬诚信经营、理性消费的社会风气。
第二章 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
第10条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前,应当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申请咨询辅导。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根据债务人具体情况和需求,在收到债务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咨询辅导报告,依照本章规定启动债务清理的除外。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进行咨询辅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11条
债务人在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申请咨询辅导时,可以申请与债权人进行债务清理。
第12条
债务人申请债务清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住证明、纳税记录;
(二)本人负债情况以及已知债权人名册;
(三)诚信承诺书;
(四)债务清理协议草案;
(五)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13条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收到债务清理申请后,征询已知债权人意见。已知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务清理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启动债务清理工作。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债务人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4条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主持开展债务清理工作,促进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或者调解员,组织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谈判、磋商。
债务清理不公开进行,但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公开的除外。前两款规定的有关机构、组织以及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15条
债务人应当如实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有的财产、财产权益以及相关情况,提交债务人财产报告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并配合调查。
债务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作虚假陈述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终止债务清理。
第16条
债务清理协议经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后成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财产和收入状况;
(二)债权人名册及债权数额;
(三)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
(四)债务清理协议执行期限。
第17条
依照本条例成立的债务清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债务人未能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但是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务清理协议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可以协助债务人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并指引债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申请。
第18条
债务清理期间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启动之日起,不超过二个月,但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同意延长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19条
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包括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第20条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
(二)债务人的身份证明;
(三)咨询辅导报告;
(四)诚信承诺书;
(五)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六)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夫妻共同债务说明书;
(七)居住证明、纳税记录、信用报告;
(八)债务人依法承担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员的情况;
(九)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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