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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5-2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8
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推进本市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规范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发展规划以及依据发展规划编制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第3条
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加快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加强全局性谋划和战略性布局,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4条
制定发展规划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战略部署,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本市完善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规划领导协调机制,推动规划衔接落实,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推进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按照职责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统筹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研究编制、推进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财政、规划资源、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6条
本市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字化应用。 本市建立发展规划信息系统,跟踪监测规划制定和实施进程,推动规划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归集共享。
第7条
本市推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建立规划协同机制,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加强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强化重大问题联合研究、重大项目协同推进、重大政策共同实施,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规划协同
第8条
本市发展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服务国家战略、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 市发展规划是本市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遵循。
第9条
本市健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形成规划合力。
第10条
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发展规划编制,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对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明确的重大指标、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进行细化落实。
第11条
区域规划应当依据发展规划编制,以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对发展规划在特定区域明确的重大指标、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进行细化落实。
第12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应当与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协调,为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提出的空间开发保护活动提供指导、约束和支撑。 第三章 规划制定
第13条
发展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党委关于制定发展规划的建议组织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编制。 区域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编制。
第14条
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展基础、发展环境; (二)指导方针; (三)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 (四)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时空安排,空间战略格局、空间结构优化方向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 (五)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规范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15条
发展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规划目标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应当与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16条
编制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国内和国际相统筹、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成本和绩效相匹配。
第17条
本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前,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未列入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除上级有关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外,不得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编制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编制方案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18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前期研究,深入研究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科学研判发展环境和发展趋势,准确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方向,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形成规划基本思路。 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应当报同级党委,为形成党委关于制定发展规划的建议提供参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基本思路应当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19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土地、海域、能源等资源要素的测算和统筹,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平衡要素投入成本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20条
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本级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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