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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9-28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8
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临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第4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鼓励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每年3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8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好美丽家园、维护好民族团结、守护好神圣国土;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倡导、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设施,不毁坏、擅自占用市政公共设施; (二)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绿地,不攀折树木、私自采摘公共场所花果; (三)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服从管理、自觉排队,不喧哗、争吵、谩骂;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时选择合理时间、地点、路线及方式,使用音响、乐器等设备合理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使用无人机等智能设备时,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六)邻里之间应当互敬互让、互帮互助、和谐相处,公共事务群策群力; (七)发生矛盾纠纷时心平气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第10条
倡导、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标识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不随意刻画、喷绘; (二)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在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四)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倾倒药物残渣、焚烧或者抛洒遗弃祭奠物品。
第11条
倡导、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共建文明社区; (二)不私搭乱建,不私拉电线、网线,不向建筑物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等公共空间吊挂物品,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晾晒衣物、饲养畜禽、种植花草和农作物; (三)规范停放车辆,不在绿地、他人依法拥有独立使用权的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设置车挡、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盲道,不妨碍道路通行; (四)电动车不进入电梯并在指定区域充电; (五)装修房屋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第12条
倡导、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村庄和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规范饲养畜禽,不乱排乱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
第13条
倡导、遵守下列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一)文明经商、诚信经营、热忱服务; (二)经营者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秩序规范,不违规占道经营; (三)商品或者服务宣传应当客观、全面,不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14条
倡导、遵守下列维护医疗秩序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诊疗秩序,配合诊疗活动; (二)恪守医德,尊重患者,保障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三)强化医患沟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第15条
倡导、遵守下列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驾乘机动车礼让行人,文明使用车灯,不乱鸣喇叭和随意变更车道、调头,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通过积水、泥泞、易扬尘等路段减速慢行; (二)行人不随意横穿道路、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通过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移动电话、不浏览电子设备;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霸座或者强迫他人让座; (四)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五)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损毁、污染,不乱停乱放; (六)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驾驶员应当规范停靠、文明待客,不甩客、欺客、宰客、拒载; (七)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喇叭等声响装置,不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驾驶。
第16条
倡导、遵守下列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和礼仪禁忌,文明参与“摸你黑”、泼水节、火把节等民族节庆活动; (二)爱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旅游设施; (三)爱护革命旧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第17条
倡导、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三)传播正能量,弘扬真善美,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第18条
倡导、遵守下列城市建成区文明饲养宠物行为规范: (一)饲养宠物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二)善待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和乱扔宠物尸体; (三)饲养犬只按照规定办理准养证,携犬只外出时束犬链(绳)牵引,及时清理粪便,不携除导盲犬、工作犬以外的其他犬只进入人群密集区域和空间相对密闭的公共场所。
第19条
倡导、遵守下列维护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学校应当立德树人,培育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霸凌和各类伤害事件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 (二)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转嫁个人负面情绪; (三)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助人为乐,不欺凌同学; (四)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安宁,家校之间理性沟通,良性互动,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第20条
倡导、遵守下列文明用餐行为规范: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 (二)厉行节约,按需点餐,适量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三)文明饮酒,不劝酒、不酗酒,饮酒后互相提醒、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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