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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9-18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18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力量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办法所称档案馆包括本省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第4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档案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5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用档案柜或者设立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组织的档案。
第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民营企业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依法推进反映其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企业权益和职工权益等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第7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导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对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档案法治、档案文化、档案安全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9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档案人才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健全档案专家选拔、培养、使用、管理机制。档案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向基层倾斜。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档案学等相关专业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数智赋能和科技进步。
第11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区域等省内外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国际合作。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联合档案室,集中保管档案。
第13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认定,指导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 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挖掘红色档案资源,加强与安徽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的红色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新的红色档案,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14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工作,发现红色档案可能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发挥红色档案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1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建设档案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17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部门、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制定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方案,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六个月内,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工作方案落实情况。
第18条
加强对历史文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开展徽州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和黄梅戏文化档案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相关档案数据库。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徽州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和黄梅戏文化档案的开发利用,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19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等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验收。
第2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各类专业档案的管理。 档案馆可以根据本馆档案资源建设和社会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关专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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