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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9-29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9
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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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公正监管,加强法治保障,持续打造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本市积极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黄河三角洲区位优势,与相关城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合作,推动区域间要素流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5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企业家创新、创业、创优、创富典型事迹,弘扬企业家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清理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外商投资。
第8条
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办理、医保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企业开办申请网上办理的,全部业务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第9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10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利)、商务、财政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招标人以及相关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招标活动并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第11条
本市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第12条
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业务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线上线下集成化办理。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鼓励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健康稳定的金融环境。 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鼓励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障、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信息供需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培养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科技服务能力。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构建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综合性平台,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 支持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导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发展。
第16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促进进出口各环节海关、海事、边检、税务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一体化服务。推进通关模式改革,推行人船货一体化监管模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支持东营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保税研发等外贸新模式,加快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支持推动石油化工、橡胶轮胎、石油装备、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壮大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超前布局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氢能等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18条
本市健全完善油地校融合发展工作机制,推动资源共享、科技合作,促进油地校产业、人才、政务服务等融合发展。 支持油田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强油气开发项目规划选址、手续办理、要素保障等服务联动。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20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政务失信记录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 第三章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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