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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新登古城墙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9-30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30
杭州市富阳新登古城墙保护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新登古城墙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新登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登古城墙(以下简称古城墙)是指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以明代城墙遗迹为主体的城墙,包括城墙墙体、城门、护城河、附属建筑以及有关遗址遗迹等。 古城墙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涉及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古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维护古城墙及其周边环境的历史风貌。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城墙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 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墙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要求进行古城墙保护和沿线环境整治,组织开展古城墙系统性抢救修复、历史风貌恢复和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展示利用等工作。
第5条
市和富阳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古城墙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水利等部门和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有关工作。
第6条
富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古城墙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负责古城墙的安全检查、日常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古城墙的修缮、加固工作; (四)负责古城墙的宣传、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五)其他与古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7条
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城墙保护和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等方式,参与古城墙保护。
第8条
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开展古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古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征求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墙的义务,有权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古城墙的行为。 对在古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第10条
富阳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报请批准、公布、备案。 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古城墙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新登单元详细规划。 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范围,提出保护措施,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协调古城墙保护与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第11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古城墙保护范围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明示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古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碑石以及附属建筑构件等,不得擅自拓印古城墙上的城砖铭文。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在古城墙以外的城砖、条石等构件进行登记造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保护管理机构上交收藏的城砖、条石等构件或者提供散落在外的城砖、条石等构件的线索。 拆除以古城墙城砖、条石等为建筑材料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上门回收,集中保存并且登记,用于古城墙修缮或者展示等。
第13条
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提升护城河水质,改善护城河景观。
第14条
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倾倒、丢弃危害古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三)架设、安装与古城墙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设施等; (四)擅自在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五)在古城墙取砖、采石、取土; (六)在古城墙刻划、涂污、张贴; (七)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古城墙保护标志; (八)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九)从事可能造成古城墙潮湿、高温、振动等危害古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确保古城墙的安全,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15条
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不得建设污染古城墙及其周边环境的设施。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不得影响古城墙安全及其周边环境,不得破坏古城墙及其周边环境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16条
在古城墙环境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古城墙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17条
对古城墙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古城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古城墙修复部分应当与原风格相协调,并且可以识别。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古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
第18条
利用古城墙进行景观亮化的,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灯具,严格控制照明亮度、范围、时间,鼓励采用投光照明的方式。安装的照明设施应当与古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古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第19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建设与古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 城墙墙体两侧不得种植危害古城墙安全、影响古城墙景观的植物。现有植物危害古城墙安全、影响古城墙景观的,应当修剪、移植或者清理。
第20条
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城墙周边环境整治,提升文化展示、旅游观光、休闲体验等功能,保持周边环境与古城墙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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