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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地方法规2025-10-11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1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当前版本
2021-09-29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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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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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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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
第3条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充实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确保对耕地保护以及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等的必要投入,采取财政、金融、用地、用水、用电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发展智慧农业,支持粮食领域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等,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育种、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的科技支撑能力。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建立健全粮食产业主体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推动粮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品牌培育的指导,鼓励和支持粮食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强化对粮食地理标志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建立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粮食全链条节约减损工作,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损失损耗,引导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加强本单位食堂管理,避免粮食浪费。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粮节粮、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粮食安全公益性宣传,对浪费粮食的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粮食消费习惯。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发补充耕地,督促占用耕地主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按照规定做好补充耕地的数量认定、质量验收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建设布局,明确建设时序,按照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的原则,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推动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措施恢复粮食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撂荒地的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支持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扶持粮食作物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与维护,加强水源工程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粮食生产用水保障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高标准农田等的田间灌排工程与灌区骨干工程的衔接配套,以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农田水利设施集中清理维护。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鼓励因地制宜使用绿色、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推动应用与农业生产模式配套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升粮食生产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农机储备和调配使用制度。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费,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促进提高粮食单产。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设农业气象观测站网,建立健全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干旱、暴雨、低温、高温、大风、冰雹、台风、雷电等气象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强化旱涝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水平。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推进粮食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自动化和智能化,提升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的建设与维护,支持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的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落实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达到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或者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非粮作物的耕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对因转产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19条
本省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第20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本级和地级以上市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定市本级和县级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储备,并根据政府粮食储备正常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等组织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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