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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法规性决定2025-10-15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5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2020-12-09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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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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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粮油流通安全,维护粮油流通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供应安全、质量安全、保障支持以及相关粮油流通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油料。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本条例所称粮油流通,包括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和进出口等活动。
第3条
粮油流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稳定供给、规范经营、科学调控、保障质量的原则。
第4条
本市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油流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粮油流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油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油流通产业发展,建立健全现代粮油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油流通能力。
第5条
市、县级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油流通安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油流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粮节粮、科学用粮、健康消费、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第7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促进粮油流通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供应安全
第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市场流通,增强供应保障能力,保持粮油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粮油生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稳定本地区粮油生产规模,提高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和提高自给水平。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收购、批发和零售市场建设,推进市场资源整合,形成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企业运作的粮油流通市场体系。 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应当纳入市、县级市市场规划。
第10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确定的粮油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其中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地方储备粮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油储存活动;支持地方储备粮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第11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拟订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以及总体布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2条
地方储备粮油可以按照规定由承储企业直接收购,也可以由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采购。 收购入库的粮油价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第13条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轮换制度。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和入库年限,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粮油轮换应当按照轮换计划,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投标销售、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等方式进行。定向销售、委托销售的数量和价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4条
本市实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制度。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主要调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以及为控制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亏损风险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1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成品粮油协议动态储备机制,与符合条件的粮油加工、销售企业签订成品粮油储备协议。
第16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粮油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开展粮油供需平衡情况调查统计。
第17条
粮油供求关系和粮油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粮油市场基本稳定。
第18条
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油库存量。
第1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油应急管理体制,制定粮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保供演练。
第20条
粮油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粮油应急安排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油市场稳定。 因执行粮油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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