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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0-10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0
海东市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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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海东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以下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广地方农作物优异品种,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管理和品种推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原特色的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濒危稀有种和民间古老地方农作物的繁殖材料,其形态主要有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以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用于选育、繁殖和推广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土壤、园圃、水电设施、道路以及相应的自然生态和原生环境,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保护。
第4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高效利用、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的原则,坚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基础性、长效性、公益性定位,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运行体系。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申报、保护和利用工作。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属于公益性事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种质资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科技部门应当设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农作物种质资源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和保护的相关工作;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部门负责相应的道路、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抢救性收集,重点普查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栽培种、农家品种和野生近缘物种,挖掘收集高原特色品种和新物种资源,抢救性收集和保护珍稀、濒危种质资源。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收集民间古老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品种,对其中具有优良性状的种质资源应当保护利用;对民间古老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品种的收集者或者保存者可以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培养种植户、技术人员、农民等收集、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意识和能力。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原始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送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社会各界和个人持有的国家尚未登记保存的种质资源,按照规定程序送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送交有鉴定资质的部门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加强小麦、马铃薯、油菜、青稞、蚕豆、蔬菜等重点物种的鉴定评价,挖掘优异物种和优异基因。
第12条
对于种质资源目录中种植历史较长、推广价值较大,具有海东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小麦、马铃薯等农作物品种和紫皮大蒜、长辣椒、线辣椒等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给予重点保护。
第13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建立原生境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也可以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以及试管苗库等非原生境保存场所。
农作物种质资源原生境和非原生境保存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获准建立的原生境保护区和保护地应当保持土壤、气候、水文等原生境状态,因地质灾害破坏或地质灾害避险需要搬迁重建的,应当选择与原保护场所在土壤、气候、水文等方面基本相应的区域。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利用提供政策、项目、资金支持,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利用科研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研究和创新,强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质资源研发企业等的合作,推动农作物新种质资源的创新和利用。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高原特色农作物制繁种基地,扩大小麦、杂交油菜、马铃薯、青稞等制繁种规模,提升良种普及率和供种能力。
支持高原特色种业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推动种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和种质库、种质圃的种质资源活力状况,定期提纯复壮种质资源,保证种质资源的生活力。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与植物检疫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新物种入侵的信息并采取措施,避免农作物种质资源基地遭受其他生物物种入侵或者其他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影响。
第18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相结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给予政府补贴或者项目扶持等方式,将适宜当地种植的新型优良农作物品种,及时提供给当地种植户,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利用区域内富硒等产业发展优势区、湟水河谷地和黄河沿岸特殊的土壤和气候条件,繁育、推广适宜的农作物种子,提升特色农作物品质。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生态保护项目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影响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的原生境、非原生境和其他相关环境条件,防止因适宜生存环境丧失导致野生种质资源濒临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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