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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9-29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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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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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议题有关的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且出席会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副主任可以不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常务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8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19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20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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