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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0-10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0
龙岩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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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水、山洪、城乡积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为主、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暴雨灾害的预警传播和响应工作,负责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灾情险情报送、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
第5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汛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防汛应急预案;同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编制简明实用的防汛应急预案。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6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暴雨天气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暴雨灾害的响应与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组织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为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因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水文机构负责管辖范围洪水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共同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第7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责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防汛责任人,报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分级公布行政区以及水利工程、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暴雨灾害高风险地点的防汛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转移责任人。
第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和支持暴雨灾害应对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暴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暴雨灾害的响应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加强灾害预警、应急防范、自救互助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开展应对暴雨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10条
对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第二章 预警措施
第11条
暴雨灾害预警包括暴雨预警,以及与暴雨相关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等灾害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
第12条
暴雨预警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
第13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密切研判本行业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要求适时发布或者变更、解除本行业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
(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依职权发布。
第14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暴雨灾害防御设施设备、风险防控措施以及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防御暴雨灾害相关检查制度;对管辖范围内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利工程设施、道路桥梁、低洼易涝点、电力和通信设施设备、物资储备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低洼易涝点、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重点监管区域;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15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
对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快速通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播发;电信运营商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及时发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灾情。
第1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社交网络、敲门入户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灾害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
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景区、学校、医院、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雨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和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报告。
第18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当地暴雨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合预案要求,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划定、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或者调整工作时间;
(五)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保障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七)依法临时调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八)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第19条
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前或者上级应急响应启动前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暴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等处置工作,并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第20条
城区发生暴雨时,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对易积水区域、路段开展巡查、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易涝区域的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符合防御暴雨需要的挡水和排水设施、警示标志以及群众应急避险疏散的安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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