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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9-26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6
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海洋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海洋经济发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3条
发展海洋经济,应当遵循陆海统筹、创新驱动、高效协同、绿色发展、人海和谐、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经济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统筹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5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发展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推动海洋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融合融通。
第7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洋知识、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等的宣传教育,弘扬传承海洋文化,增强社会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意识。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向社会开放海洋实验室、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科考船等场馆、设施,加大海洋科普资源供给,开展海洋科普活动。
第8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海洋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在海洋经济中发挥技术和服务支撑作用。 对在海洋经济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陆海统筹、全域联动、资源融通的海洋经济总体布局,优化和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推动形成体系完整、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的产业格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考虑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发展规划、海洋经济活动用地用海用岛需求和生态保护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划定海洋功能分区,前瞻布局潜在开发区域,推进海洋资源分类有序开发。
第10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实施规划或者本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结合海洋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明确发展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等。 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规划等相衔接。
第11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海洋传统优势产业,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培育海洋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持海洋领域企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参与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延链,推进海洋产业集群化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现代海洋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区建设,做好产业规划、平台服务、设施配套等,创新发展模式,吸引要素资源,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发展。
第12条
工业和信息化、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发展,提升高端化、智能化、无人化、绿色化水平,鼓励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总装建造、产业配套、运维服务全产业链发展。
第13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蓝色药库开发计划,支持海洋创新药物研发,推动海洋药物关键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海洋生物资源研究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发展海洋生物新材料产业,推进海洋生物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功能制品等海洋生物制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14条
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优化海水淡化产业布局,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完善海水淡化使用的配套设施,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场景。
第15条
发展改革、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海上新型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布局建设海上风电产业基地,提高海上风电、海上光伏产业集聚度,围绕能源开发、整机制造、材料制备、储能等环节打造海上新型能源全产业链。 支持开展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和海水制氢关键技术攻关、应用示范,推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支持海上新型能源与海洋渔业、海洋文化旅游、海洋工程装备等融合发展。
第16条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推动海洋渔业向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转型升级,优化提升近海养殖,全产业链布局深远海养殖,发展现代设施渔业和远洋渔业,提升海洋食物安全稳定供给能力,培育知名渔业品牌。支持海洋牧场、渔港经济区、冷链物流基地、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海洋水产种业的扶持力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优势特色海洋水产品种选育、培育和推广,建设种质资源保存和良种繁育基地,提升海洋水产种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能力。
第17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完善化工产业布局,推动化工园区建设,引导海洋化工企业集聚发展,支持海洋化工涂料、海洋化工新材料等产业发展。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培育现代航运服务机构,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 支持航运交易、航运信息、航运金融保险、海事法律服务、航运技术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拓展高端航运服务产业链。 支持港口一体化发展,优化港口基础设施,拓展海上航线网络,完善综合集疏运体系和多式联运体系,促进青岛港口向贸易港、金融港、服务港转型,建设世界一流港口。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临港产业布局,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19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推动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深入发掘海上丝绸之路、琅琊文化、海防文化、水下文化遗产等海洋文化资源,推进海洋特色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设施建设。鼓励开发海洋文化创意产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海洋旅游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整合海洋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丰富海洋旅游产品供给,发展滨海游、海岛游、海上游、邮轮游等海洋旅游业态,培育海洋旅游区域品牌,打造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 鼓励海洋文化、旅游与休闲渔业、体育、医养健康、教育研学等融合发展。
第20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深海开发产业布局,发挥深海重大平台支撑作用,推动深海资源勘探、资源开发、装备制造、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应用示范,发展深海油气、深海矿产等深海资源开发与空间利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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