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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9-29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9
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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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服务和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3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数智融合、绿色低碳、创新发展,改造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4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5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能源、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推进和实施
第6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淘汰、置换、改造落后、低效产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三)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制造业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
(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五)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
(六)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七)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八)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九)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十)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7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区(市)具有相应核准、备案权限的部门申请核准或者告知备案信息,并按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企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通过材料整合、一窗受理、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相关审批事项并联办理,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9条
企业应当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10条
企业申请市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者设备奖补的,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要求提报相关材料,经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11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材、造纸、纺织、机械、煤化工等传统产业在技术改造中实现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业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使用年限老旧设备,更新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加快高端设备、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
第12条
鼓励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推动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智能升级。
加强龙头企业牵引,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广行业共性数字化产品以及系统解决方案,提升产业链整体数字化水平。
支持企业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网络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
第13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设、改造、提升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14条
鼓励产业链中的企业协同联动,围绕主导产品创新迭代、重大共性技术攻关、数据协同处理和赋能等,加强与省内外创新联合体对接,开展产业链协同化改造,建立上下游分工合作、互融共生、利益共享的一体化技术改造新模式。
第15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按照产业规划和布局向园区集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技术改造,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第16条
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换代、附加值提高实施技术改造,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功能,增加高端产品供给,适应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需求。
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生产工艺流程优化改造,提高质量在线监测、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提升产品合格率和可靠性。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自主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17条
支持企业应用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先进工艺和装备,开展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重点支持煤电、水泥、焦化等行业加快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降低污染排放,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鼓励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推行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
第18条
鼓励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推进化工、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应用安全应急先进技术装备,在关键风险位置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针对生产线、设备、工艺、技术、材料、产品等,实施投入小、见效快的微技改。
第20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企业应当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情况或者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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