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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地方法规2025-09-30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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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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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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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独立、客观地实施监督,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第3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6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职权、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规划计划、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党组织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责和运行规则。审计委员会按照单位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对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结果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国有企业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7条
鼓励单位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引导、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8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9条
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立或者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10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分管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以及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12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对受打击、报复、陷害的内部审计人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13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14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以及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活动。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15条
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管理,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16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年度绩效等方面的差异化考核机制。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
第17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办理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审计职责。
第18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参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审计等有关制度;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如果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9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20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党组织、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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