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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三江新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9-30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30
宜宾三江新区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保障和促进宜宾三江新区(以下简称三江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江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三江新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3条
三江新区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重要支撑平台,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节点优势,打造长江上游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创新型现代产业集聚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示范区和四川南向开放合作先行区。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新区建设发展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三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措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三江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5条
三江新区应当在区域协同、城市转型、产教城融合、开放合作等方面探索改革、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三江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考核、评价、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7条
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江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宜宾市管理。
第8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履行三江新区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三江新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各项职能职责,按照三江新区管委会的规定,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三江新区发展需要,将三江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三江新区管委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除外。 已经依法下放至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对应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清单形式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三江新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布。 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10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机构编制总量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三江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三江新区发展实际的选人用人、人才交流和薪酬激励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11条
省级有关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三江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2条
三江新区规划建设应当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三江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传承历史文脉和长江文化,融合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彰显地区风貌特色。
第13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组织编制三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江新区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由三江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三江新区管委会批准。 经批准的三江新区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江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周边区域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江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三江新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依法依规探索生态用地改革创新和土地混合开发利用。 对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他项目用地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宜宾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 对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部分由宜宾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所需用地占用林地指标的,由宜宾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第15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三江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员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江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三江新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以及土地储备、供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16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上和地下空间利用、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工作,突出产城融合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区域内铁路、高速公路、枢纽场站、港口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构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 省人民政府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三江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章 科教创新
第17条
三江新区应当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创新服务,推进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
第18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布局建设,依托相关科技创新中心和园区打造科技创新体集群。
第19条
三江新区应当创新科技投入机制,加大对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投入,支持设立创新型企业和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
第20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依法查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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