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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地方法规2025-10-11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1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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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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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03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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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工会应当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4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技能培训、收入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重点环节,着力完善职工维权服务工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6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第7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应当在组建后六个月内成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市、旗县区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工会;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
第8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归属其他部门。
第9条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10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设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11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12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任职期满后,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13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政府与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者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以随时召开。
第14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15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16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17条
工会实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18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第19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接受职工的监督。
工会应当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推荐、选举、培训等工作,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20条
工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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