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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0-2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20
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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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4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安全共享、廉洁诚信的原则,培育“赢商莲城、许君以昌”的营商环境品牌,营造文明热情、真诚友善、和谐包容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政务服务工作,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管理工作。
第6条
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运行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和适老化、适残化等无障碍改造,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智慧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集约高效原则,根据办理业务的实际需要,优化调整政务服务中心空间布局,合理配备设施设备,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集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政策咨询与政企会商、政务公开与政务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务服务综合体。
第8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精通业务、经验丰富、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进驻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进驻人员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配备和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进驻人员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着装应当规范得体,佩戴工作标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发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上岗。
第9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本级已建审批业务系统与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融通。能够依托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支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不得再单独建设审批业务系统。
第10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现数据资源的高效管理和利用。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数据归集至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并依法推进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第11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依法收集、使用和共享政务数据,不得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职无关的活动;对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12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可控、成熟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提供智慧化服务,方便申请人高效办事。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自行查验、部门间协查、数据共享等方式,持续精简申请材料;通过数字化手段可以收集确认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13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更新并公布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更新并公布,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14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编制、更新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样本、审查标准、办理方式及流程、办结时限、查询渠道、救济途径等信息。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包含模糊性、兜底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15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更新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不得向申请人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
第16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部门可以依法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委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代为受理、办理。
第17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场地或者设施限制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第18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整合各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单独设立的办事窗口,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窗通办。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各自职责,推动下列事项集成办理: (一)企业开办、生产、经营、变更、注销等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验收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三)个人出生、入学、就业、就医、婚育、退休、死亡等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四)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房产交易、税费缴纳、水电气热网联动过户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五)其他与本地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关联性强、办理频率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税务以及水电气热网等领域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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