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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0-23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23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集中用餐,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餐单位,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
第4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工作。
第6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建立健全餐饮管理制度,加强餐饮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供餐单位的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餐饮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供餐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人员。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审计、消防救援、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餐饮安全与营养健康、反食品浪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健康的饮食习惯;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与营养健康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8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改建、扩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学校不具备配建食堂条件的,可以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供餐。
第9条
供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第10条
中小学校食堂一般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幼儿园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中小学校食堂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得对外委托承包经营。 确需引入社会力量委托承包经营中小学校食堂的,应当以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第11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入围校外供餐单位,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对入围的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后,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
第12条
中小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取的伙食费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电燃料等食堂供餐成本开支。 采用委托承包经营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账户,不得由承包经营企业或者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中小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向经营企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等费用。 中小学校食堂用于采购食材的支出占伙食费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幼儿园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的中小学校食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并向师生和家长公布。
第13条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按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14条
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供餐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供餐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第15条
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科学制定供餐食谱。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周公布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16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管理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餐饮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17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就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参与陪餐,听取对学校餐饮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18条
供餐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按照规定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19条
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人员应当核对重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包装完整性、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泽形态,确认食材是否有异味;如实准确记录查验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20条
供餐单位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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