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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1-03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03
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区域性海洋中心城市,促进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海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万山区海岛及周边海域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海洋科技与生态保护等活动。
第3条
万山区应当积极推进海域海岛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坚持陆岛统筹、生态优先、创新引领、开放合作的原则,打造国际休闲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与低碳发展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第4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万山区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岛发展,协调解决发展涉及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创新、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支持海岛发展。 海关、边检、海警、海事、航道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支持、指导、协助海岛发展工作。
第5条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山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万山区经济社会管理相关事务,做好辖区内海岛发展各项工作。 万山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海岛发展需要,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涉及重大改革调整的,应当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6条
市政府应当在海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陆岛交通、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大对万山区的支持力度。 市政府应当支持万山区与其他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共同建设海洋产业园区,建立陆海、陆岛合作机制,协同开展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等工作。
第7条
万山区应当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打造海岛海洋文化品牌,培育开拓进取、开放包容的现代海洋文化。
第8条
严格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对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依法予以容错免责。
第9条
市政府和万山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在产业发展、要素互通、海洋执法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创新通关模式,促进要素跨境便利流动。 鼓励港澳企业参与海岛开发建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0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海岛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规划先行,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构建全域覆盖、层级分明、统一有序的规划管控体系。
第11条
万山区应当落实规划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和盘活利用。
第12条
万山区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立足海岛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容量,实行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分区管控。
第13条
万山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的原则,积极推进与海岛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万山区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和智慧海岛数字底座建设,推进交通设施、电力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供应设施、通讯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第14条
海岛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关于海岛乡村风貌管控的相关规定。 支持海岛建筑在满足建筑安全、与海岛风貌协调等条件下,利用屋面打造休闲观景平台。具备条件的片区应当开展建筑退缩空间与城市道路一体化设计。
第15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岛的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住宅,应当按照适度集中、节约能源、突出特色的原则,根据海岛的地形地貌特点进行规划建设,实现海岛集约用地。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万山区确定海岛用地的公共服务配套标准、用地规划条件等指标,建立符合海岛实际的规划控制指标。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万山区完善海岛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计价调整机制,在项目审批、造价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优化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形成符合海岛实际情况的工程造价体系。
第16条
重点保障符合海岛发展的旅游、娱乐、低空、海洋科技等项目用地。鼓励探索有居民海岛土地供应模式创新。 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万山区管委会批准,民宿、餐饮、娱乐等经营主体可以对周边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地进行绿化美化,满足游客休闲、游憩的需求。
第17条
支持万山区在无居民海岛依法探索点状供岛模式。 权利人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在无居民海岛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18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用海保障,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和不动产登记。创新海域分层设权登记模式,对海洋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多层空间进行立体化开发利用和分层管理,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万山区探索实施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标准海”供应,统一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推进项目用海审批“最多跑一次”。 万山区应当建立健全低效用海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19条
加快推进“海上新基建”,积极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旅游、海洋会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特色产业。培育发展海洋新能源、低空经济、锚地经济等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第20条
万山区应当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发展以养殖为重点,涵盖苗种繁育、饲料动保、病害防控、装备制造、渔港建设、产品加工、冷链物流、贸易营销、品牌培育、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海洋渔业全产业链。 加强核心养殖装备及配套养殖设施创新研发,搭建海洋牧场大数据管理系统,发展现代化深远海养殖平台,推动海洋渔业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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