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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地方法规2025-09-26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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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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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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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科学技术协会的行为,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3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4条
科协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协章程开展工作。
第5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科协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支持科协在组织建设、人才服务、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咨询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6条
科协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助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7条
科协应当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8条
省、市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下级科协及基层组织组成。县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者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基层组织是指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等。
第9条
科协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级科协的领导机构。
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同级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10条
下级科协应当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科协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科协报告工作。
加入科协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应当接受同级科协的领导。
基层组织应当接受本单位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批准其成立的科协指导。
第11条
科协可以按照科协章程规定,发展符合条件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吸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组织作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12条
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中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加入科协组织。
鼓励老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省外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协相关活动,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服务发展
第13条
科协应当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培育科学文化,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14条
科协应当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人才、课题、著作资助等项目,对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教育培训,定期表彰、奖励、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杰出科技青年和创新团队,举荐科技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
科协应当协同教育、科技、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普及和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激发青少年的科技兴趣,发现和培养青年科技后备人才。
第15条
科协应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科协应当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加强与企业的交流对接合作,开展院士、专家企业行,推动建立产学研用创新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16条
科协应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和跨学科合作。
科协应当组织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组织在国际科技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优秀科技人才来辽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17条
科协应当协助政府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协同机制。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全民科学素质持续提升。
第18条
科协应当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针对各类群体的特点与需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科协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人才、科学技术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人员队伍。
第19条
科协应当推动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建设,支持培育科普教育基地,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重点实验室、产品和科技成果展示室、特色车间等更多社会资源面向公众开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创作与科学传播,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资源数字化。
第20条
科协应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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