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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0-15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5
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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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对辖区内暴雨灾害频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实行重点治理。
第3条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应急处置体系,划定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区域,领导、指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暴雨灾害响应和救灾工作。
第5条
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负责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参与暴雨灾害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文化广电旅游、消防救援、海事、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6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暴雨灾害的预警传播和响应工作,负责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告等具体工作,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转移责任人,对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摸清底数、优先转移安置。
第7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和保障工作,结合本地生产生活习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机制,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将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8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汛前应急演练。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项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9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职工作和实践经验,科学编写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读本。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暴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防御知识,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公众对暴雨灾害的响应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公益宣传。
第10条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成绩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重点区域
第12条
本条例所称重点区域,是指根据历史资料记录,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频发多发的地区以及边远山区镇村、与相邻地市交界镇村等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普查暴雨灾害的基本情况,建立灾害数据库。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容易发生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进行评估,提出划定重点区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重点区域的划定根据暴雨灾害防御形势的变化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以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为单元进行划定。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将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下水道、道路、桥梁等重要设施,以及山塘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等列为重点监管区域,设置明显标识。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区域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关注暴雨天气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做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准备。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指导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暴雨灾害类型细化应急预案,加强汛前应急演练。
第14条
市、县(市、区)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重点区域内的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强化科技监测手段,完善监测站网。重点区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规划、建设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并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监测设施、设备。
第15条
重点区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前,对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或者发生突发性暴雨灾害灾情、险情的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人员,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三章 预警措施
第16条
暴雨灾害预警包括暴雨预警,以及与暴雨相关的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灾害预警。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本行业暴雨灾害风险,按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变更、解除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一)暴雨预警由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五)其他行业预警由有关部门依职权发布。 预警发布部门应当严密监视暴雨灾害情况变化,提高预警准确率、时效性。
第17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水工程、道路桥梁、电力和通信设备设施、物资储备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进行常态化检查,排查致灾隐患;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对辖区内暴雨灾害隐患排查、风险警示等工作,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设施的除险加固工作。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快捷通道,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县、镇、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应急广播、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社交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
第19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预警范围内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四章 响应措施
第20条
出现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应当按照预警级别、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落实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二)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四)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五)停工(业)、停产、停课、停运、休市或者调整工作时间; (六)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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