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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10-15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2024-11-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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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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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3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7条
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有权转移、抵押或者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到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8条
未领取正式号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确需行驶时,机主应向当地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9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
第10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每年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11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上县乡道路和省道、国道行驶的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12条
禁止违法拼装、改装农业机械。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
第13条
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的人员,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向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14条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规程,接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15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二)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违反规定装运货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应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17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18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时,应结合农时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形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符合明文规定的各类申请应于当日办理完毕。
第19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20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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