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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地方法规2025-10-15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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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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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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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各族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3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4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5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6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8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9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10条
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1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知情、审议、协商、监督等民主管理的权利,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企业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根据企业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12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事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13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其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15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办法和方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16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工均有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有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被派遣劳动者有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第17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应由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其职工代表或职工中推选产生。
第18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第19条
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20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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