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9-26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6
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涵养品德,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的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校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4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
第5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将学生身心健康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学校进行评估考核,总结和推广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
卫生健康、体育、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作。
第6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协助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志愿服务作用,组织志愿者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供志愿服务。
第7条
学校和家庭共同担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责任,互相配合引导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保障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体质健康促进
第8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采取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教学与运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激发运动兴趣,培养运动特长。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成立竞技运动队,对体育运动能力突出的学生重点培养,储备体育人才,组织参加竞技比赛,营造健康向上的学校运动氛围。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病残、运动能力弱的学生进行适合其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指导学生改善健康状况、提高身体素质。
第9条
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利用体育课、课间活动等形式,保证学生每日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第10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在保证现有体育课时的基础上,推行小学、初级中学、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每周五节体育课(含体育活动课),普通高中每周保障至少三节体育课(含体育活动课)。
学校、教师不得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学校或者教师未按规定开设或者削减、挤占体育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11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保证课间活动时长,不得拖堂、提前上课或者以其他方式挤占课间活动时间。
学校应当每日上下午各安排一次大课间活动,累计时长不少于一小时,并督促学生全员参与。
第12条
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学生进行广播体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利用课间等时段开展简便易行的体育游戏活动;合理布置课后、周末或者寒暑假体育家庭作业,提升学生体能素质和运动能力。
学校应当指导、监督学生完成体育家庭作业,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学生对体质健康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定。
第13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冬季浇建校园冰场(冰道)或者雪道,开设冰雪体育课,开展滑冰、滑雪、冰球等冰雪体育教学和冰雪活动,使学生掌握至少一项冰雪运动基本技能。
第14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体育竞赛,每年举办学生夏季、冬季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年举办两次全员参与的体育节或者运动会,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15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政策扶持、优化资源配置、搭建交流平台等方式,培育田径、球类、冰雪等体育特色学校。
第16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保证军训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17条
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每日组织学生至少开展两次视力保健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生视力状况检测。
学校应当按照采光照明卫生标准,使用有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科学规范开展多媒体教学,不依赖电子产品布置作业。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成长发育需要配置课桌椅,并定期更新维护,为学生保持正确坐姿提供保障。
学校和家长应当相互配合,引导学生科学用眼,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和书写姿势,督促学生规范使用电子产品。
第18条
学校和家长应当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学生体重、保护牙齿健康。培养科学的坐姿、站姿、睡姿等体姿管理习惯,预防学生脊柱弯曲。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定期到学校对学生的牙齿、脊柱等健康状况开展义诊。
第19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依托健康体检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健康体检数据进行年度对比分析,作出群体健康评价,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的意见。
学校应当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改善学生健康状况的意见及时向家长反馈。
第20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对学生进行速度、耐力、柔韧度、爆发力等方面的测试,测试数据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并纳入学生健康档案。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测试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体育教学,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提升体质健康水平。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