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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9-30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30
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
当前版本
2021-10-29
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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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优化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环境,促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有关工作。
第3条
寒区试车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对标高标准高水平,推进资源共用、品牌共育,建设服务优质、路谱齐全、设施先进、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国际寒区试车产业基地。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寒区试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边境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和支持寒区试车产业自主创新,加强寒区试车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提高寒区试车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和支持试车行业组织、试车产业联盟发挥作用,推动寒区试车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7条
鼓励和支持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开展汽车展览展示、汽车赛事、驾乘体验等活动,促进寒区试车产业与旅游、康养、文化、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寒区试车场地(以下称试车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实现资源共用与优势互补,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和试车场地建设项目名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寒区试车产业发展。
第10条
试车单位可以申请自建试车场地,也可以利用试车服务机构提供的试车场地和场所进行试车活动。
设立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第11条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根据试验路谱采集的需要,建设相应测试路面、雪面、冰面以及相关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的试车场地,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停车、充电、加气、加氢、加醇等功能设施。设施建设应当满足测试功能、场地运营和使用者的实际需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通往试车场地的道路、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协助解决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的用油、用电等相关问题。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寒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加强相关场景示范建设,满足智能网联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测试和评价需求,提高寒区试车产业服务供给适配能力。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13条
本市建立以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满意度为导向的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评价机制,发挥对优化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全市统一的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综合平台,统一受理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发布试车产业有关政策措施、政务服务流程和供水、供电、通信、气象、交通以及试车服务机构、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采取“点对点”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履行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有关职责。
第16条
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代办试验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试车服务机构登记、试车产业建设项目审批等服务,协调解决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交通、住宿、汽车维修等问题。
第17条
因恶劣天气影响交通安全需要封闭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试验车辆进出试车场地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18条
试验车辆需要在试车场地以外的道路进行试验的,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协调适宜的试验路段进行试验。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试验路段设置明显标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验路段、试验时间。
试车单位应当在试验路段设置防护设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19条
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增强诚信意识,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并建立服务评价机制。
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诚实守信、专业技能等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20条
供水、供电、通信以及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迫其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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