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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9-30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30
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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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农业强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调控、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3条
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能力,发展粮食产业。
保障粮食安全应当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持续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的需求。
第4条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和气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依法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支持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促进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推广应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消费全链条节约减损,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节约减损,运用先进高效的设施设备,改善储存运输条件,提升加工工艺,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开展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进行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第8条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粮食生产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对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粮食安全底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生态功能稳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为重点,坚持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分类、分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健全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灌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养护,统筹推进涝区治理、沟渠整治和坑塘水面保护利用,保护和完善灌溉排水体系,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按照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引导区内粮食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
在完成粮食保供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广科学轮作、间作套种、种养结合等种植方式,提高粮食生产者收入。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根据耕地、水源受污染情况,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风险管控措施。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鼓励种业科技创新,支持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种质资源库、良种繁育基地和种子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差异化育种;扶持粮食作物良种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粮食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指导粮食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引导种植优质高产的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单产和综合生产效益。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加强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方式,提高粮食生产者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的能力,降低粮食生产、收获等环节损耗,提升粮食产量。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支持构建面向粮食生产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粮食生产现代化。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作业条件,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研发和使用符合本地粮食生产特点的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风雹、台风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粮食作物病虫草害监测、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完善相关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
鼓励和支持开展粮食作物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调动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按照规定落实粮食生产者价格、补贴、保险等收益保障制度,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第三章 粮食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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