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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9-26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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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动全域森林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3条
本市以国家森林城市巩固提升为牵引建设花园城市,优化绿色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绿化彩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土地、科技等保障政策,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等林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第5条
本市实行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的林长制,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建立健全调度、巡查、部门协作、督查等制度。 各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6条
本市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卫星遥感、物联感知、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开展自然教育活动,支持科普、义务植树等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巡林护林、园艺指导等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第8条
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的森林资源跨区域保护协同,在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9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为林地确认、用途管制以及优化林地结构布局、补充林地管理的重要依据。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落实林地分级保护和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要求,明确林地管理边界、用途管制要求、保护利用目标任务,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第10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每年开展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数据。 园林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推动调查监测成果的共享应用。
第11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的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做好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园林绿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测预警、通信、防火道路、水源、电力等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建设防火隔离带和生态防火体系,强化森林防火和森林消防救援力量。
第13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其中,1月15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可以结合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采取下列措施,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一)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方案,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设备; (二)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三)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加强日常巡查,排查火灾隐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联防联治机制;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定期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16条
林业经营者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巡查。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当及时除治;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区园林绿化部门报告。 林业经营者除治林业有害生物,应当采取营林、物理和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科学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17条
本市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制定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方案,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依法进行检疫检查。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从疫区调运松木材料的,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建立调运、使用管理台账;使用松木材料前,应当将货物到场时间、地点及时报告区园林绿化部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 对快递、邮寄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收件人应当加强检查,发现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 禁止非法采集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需采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集列入本市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采集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在采集前向采集地的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采集的目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给予监督指导。 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原生境保护、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科学培育等措施,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予以保护、监测和科学利用。
第19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向园林绿化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伐城镇林木、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林木,应当依法分别向园林绿化、交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采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护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林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采伐前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采伐方案,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采挖移植林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移植林木的成活率。
第20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林木废弃物处置利用措施,引导林业经营者合理回收林木废弃物,并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鼓励将采伐、废弃的林木用于森林步道、游憩场地等森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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