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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9-25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5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关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3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自治州各项工作的主线,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政治基础,为加快推动延边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凝聚力量。
第4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一切利用民族、宗教、人权等名义进行渗透破坏、污蔑抹黑、遏制打压的行为。
第5条
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团结之本,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6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
第7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村屯)、乡镇(街道)、学校、军(警)营、宗教活动场所,不断拓宽领域、丰富形式、提升质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
每年九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
第10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思想文化基础。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域体验区建设,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第11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第12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把握中华文明具有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深入研究和挖掘传统文化优秀基因和时代价值,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13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设施、城乡建筑设计、景区景点展陈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第14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建设。
第15条
自治州应当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推动学龄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州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16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和谐氛围。
第17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访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第1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课堂教育、社会实践、主题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平台,打牢各族青少年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思想基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在师资选配、招生入学、分班住宿等方面,统筹管理、一体推进,促进各民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挥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增进文化认同的旅游线路和文创产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展陈展示、宣传讲解等活动。
第2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规划,确保其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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