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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地方法规2025-09-24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4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当前版本
1995-09-21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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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措施、重大任务、科研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编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优化科学技术计划体系,协调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建立科技工作调度会商、科技创新规划引领、科学技术重大任务清单执行、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政策一致性审查、重大创新平台布局等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创新政策。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安全风险。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基地能力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8条
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有效衔接,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优势,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级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可以根据区域、产业(行业)需求,与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基础研究。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础研究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有机结合,建立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学技术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支持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开展基础研究。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投入省级自然科学基金。
第13条
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完善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体系,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提高基础研究能力。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相互合作,开展面向产业需求的基础研究。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统筹协调,统一调配和组织科技资源,系统布局省级科学技术项目,争取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机制,制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并动态更新,编制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力量,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15条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本地特色和优势,自主或者与上级人民政府联合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力量,自主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符合条件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以上升为省级科学技术项目。
第16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应当确定专业队伍、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17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市场机制合作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创新联合体等,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制定等活动。
第18条
本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19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依法向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数据开放、技术验证、检验检测、示范应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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