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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地方法规2025-09-25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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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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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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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发展红十字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服务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第4条
自治区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红十字会应当聚焦高质量发展,加强公信力建设,提高人道服务能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人道主义服务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监督。
第5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7条
支持红十字公益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宣传红十字公益事业,刊登、播放红十字公益广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
第8条
对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9条
自治区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按照行政区域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经费等条件。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10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11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人道救助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物资,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开展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等人道救助活动。
第12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统筹布局服务站点,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第13条
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信息录入、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14条
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建设,规范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志愿者培训,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红十字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15条
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传播红十字基本知识,普及安全健康、应急救护、生命教育等知识和技能,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教育实践活动。
第16条
红十字会可以通过参与养老服务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医养结合服务、养老志愿服务、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工作。
第17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负责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基本知识、群众性健康知识,举办应急救护培训、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发挥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等作用。
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
第18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开展医疗救助、教育促进、赈济救灾等活动。
第19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取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
第20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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